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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速记(六)

2024-05-27 13:46

优路教育为2024年初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备考考生提供了《法律法规》考点速记资料包,旨在帮助考生高效掌握考试重点。本文讲解“关闭企业的规定”和“企业发生事故后罚款的规定”两项重要考点,涉及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考点15:关闭企业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考点16:企业发生事故后罚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考点15详细列举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被关闭的四种情形,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安全生产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特别是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情况,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关闭要求,并限制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职位。

 

考点16则明确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罚款规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应急管理部门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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