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相应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1.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申请博士学位。
2.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博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审、答辩(不含预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申请人可再次申请学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博士生第二次申请学位,须自行承担论文检测、评审与答辩等环节的费用。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及科研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外国语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国语需满足以下要求中任一条:
(1)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的研究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可适当降低要求,成绩达到340分及以上既认定为合格。)
(2)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
3.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不含外国语考试合格或学术成果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者)。在论文评审(不含预审读)、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申请人可再次申请学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硕士生第二次申请学位,须自行承担论文检测、评审与答辩等环节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相关要求参照《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2019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可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青师校字〔2015〕74号)、《青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青师校字〔2013〕179号)相关规定执行,亦可根据本办法执行。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全面执行本办法,原相关规定与此不符者,依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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