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0年一建考后资格复核通知已公布(附拟合格名单)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考生查成绩后还需注意所在考区是否需要进行一级建造师考后资格审核。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拟合格考生(共4709名)可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8日进行考后资格审核,为了帮助相关考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优路教育已将相关内容为大家整理如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1713号)
晋建审函〔2020〕17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范围:山西省参加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资格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8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1)
各市上报时间:2021年1月18日
三、资格审核流程
(一)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参加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本人下载、粘贴电子照片、填写打印;
2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履历表一份(详见附件4),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单位组织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2020年12月29日到2021年1月8日(节假日除外)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收资格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原件;
2.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资格审核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资格审核单位上报审核结果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应于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 2021年1月18日前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表》每人一份;
3.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告知书》每人一份。
四、资格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全部科目: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五、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一)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人员参加资格审核时,为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应完整齐全、填写准确。
(三)资格审核部门不接收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材料。
(四)对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各设区市资格审核部门可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2021年1月11日)补审一天。
(五)资格审核人员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六)资格审核人员跨地域(设区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七)资格审核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移交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查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