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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问题

2023-11-20 16:01

优路教育整理了以下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的部分问题及回复,供大家参考: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问题

Q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能否注册?

回答: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Q2:执业药师能否注册在诊所?

回答: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Q3:执业药师和职称药师的关系?

回答:2017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执业药师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药学技术人员唯一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执业药师与职称药师都属于药学技术人员。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Q4: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提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Q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6: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挂靠行为,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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