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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24消考】一消综合能力速学系列(6):公安部令第 143 号

2024-07-02 10:48

随着2024年消防工程师考试的临近,对相关管理规定的深入理解与熟练掌握成为每位考生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在这一期的【备战2024消考】一消综合能力速学系列(6)中,我们将聚焦于《公安部令第 143 号》中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尤其是涉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通过对第五十五条内容的精准解读,帮助考生们明确消防工程师在不同情形下的合规行为与违法风险,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维护消防安全领域的健康发展。以下就是今天的速学知识点: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经过本期【备战2024消考】一消综合能力速学系列(6)的学习,相信大家已对《公安部令第 143 号》中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定有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解。我们强调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避免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包括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转让或滥用资格证书以及不得超过执业范围开展活动等关键要点。掌握这些规定不仅对通过考试至关重要,更是每位消防工程师专业素养的体现。希望考生们能够将今日所学的知识内化于心,应用到实践,并在未来的消防工程领域中,发挥积极和专业的作用。祝大家备考顺利,朝着成为一名优秀的消防工程师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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