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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要履职!江苏官方通报建筑事故

2024-05-08 10:30

建筑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工程监理人员,一定要切实履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近期江苏省某建设集团公司在项目施工时,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江苏官方对此进行了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事故通报

发布日期:2024-05-07 14:26

2024年5月2日13时00分左右,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宁开发区2020GY40地块科技研发楼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现通报如下:

事故工程:NO.江宁2020GY40地块科技研发楼项目

事故地点: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与正方中路交汇处

事故时间:2024年5月2日13时00分左右

建设单位:江苏广通中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张*

总承包单位: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项目负责人:桑*

专业分包单位: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项目负责人:陈*

监理单位:江苏宏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项目总监:金*

请事发地主管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的要求,严肃处理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虽然目前项目的主要责任方尚未确定,但是事故的发生却是在给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个人敲响警钟:一定要切实履职,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日常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实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遵守设计规范、建筑标准和安全法规,在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不规范的操作、损坏的安全设施等,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同时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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