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造价工程师如何应对变更与索赔
二级造价工程师在面对工程项目中的变更与索赔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和措施来确保项目成本的控制和合同条款的遵守。
一、变更的估价原则
(一)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常见索赔事件总结
(一)索赔成立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二)索赔不成立的(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1、发包人主观原因引起的责任事件:工期+费用+利润
2、文物古迹、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停电、政府规划调整)、不利物质条件(不含气候):工期+费用
3、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工期
4、发包人提前提供材料设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费用
上述总结中,对于工期索赔成立还要确认该项事件的影响是否影响总工期,影响总工期(本项工作的延误超过它的总时差),工期索赔才成立。
例如: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 1: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承包人依此作了施工方案, 拟用挖方余土作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 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人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全月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人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承包人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人不得巳,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问题:
(1)对于事件 1,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2)对于事件2,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在本事件中即使没有下雨, 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人也不能就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①合同规定承包人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 这是承包人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②取土填方作为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也应由他自己负责。本案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
(2)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施工方法由承包人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人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人不能因为使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变更与索赔过程中,良好的沟通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决策都应以合同为依据,公开透明,对所有参与方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始终坚持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