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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二建《施工管理》核心知识点:绿色施工技术措施

2024-07-03 16:07

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并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是成功备考的关键。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战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我们特别整理了《施工管理》科目的核心知识点。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的学习提供实质性的支持。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些核心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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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十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知识点三十四: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程序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②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③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家论证会后,应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知识点三十五:应急预案的分类

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企业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一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企业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重点规范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企业,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知识点三十六: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1)事故单位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

 

知识点三十七:绿色施工技术措施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在施工总平面设计时,应针对施工场地、环境和条件进行分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施工前应制定合理的场地使用计划;施工中应减少场地干扰,保护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根据施工各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1)临时用地。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2)临时用地保护。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施工现场应避让、保护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3)施工总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设备宜远离噪声敏感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施基座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基座或利用在建工程的结构。

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施工现场大门、围挡和围墙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和部件,并应工具化、标准化,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施工现场入口应设置绿色施工制度图牌。施工现场围墙、大门和施工道路周边宜设绿化隔离带。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的硬化处理宜采用可周转使用的材料和构件。

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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