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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展开基层中医师承定向培养工作

2024-01-19 10:37

浙江省面向基层开展第二届中医师承定向培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对象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1828周岁(199471日至2005630日);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的人员,以及在部队从事卫生员工作的退伍军人年龄放宽至32周岁(199071日至2005630日)。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定向培养服务站承担医疗服务的行政村(社区),或周边接壤行政村(社区)。
(四)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人愿意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热爱中医药事业。
(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
本次报名所涉及的学历、户籍等情况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23630日。

二、培养计划

计划面向31家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向培养,拟招录32名中医师承定向培养生,具体详见《安吉县第二批基层中医师承定向培养计划》。

 三、培养对象选定程序

(一)现场报名报名时间:71—715日。
报名地点: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服务的行政村村委(社区)(详见附件1)。

报名办法:根据《安吉县第二批基层中医师承定向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向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服务的行政村村委(社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如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的行政村、周边接壤行政村(社区)均有人报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的行政村报名人员,周边接壤行政村(社区)见上表。报名材料由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村委(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卫健局。

报名材料:

《安吉县中医师承培养报名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身份证、户口本、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村委(社区)审核后当场返还);有医学学历背景的人员提供相关学历证明;从事卫生员工作的退伍军人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二)资格复审

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情况,县卫健局进行资格复审。

(三)考试

此次招聘岗位不设置开考比例,按实际报考人数开考。总成绩100分,量化打分占20%、笔试成绩占80%。量化打分从政治面貌、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军人、村两委干部、医疗卫生工作经历)四个方面评分。

通过资格复审的报名对象根据通知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者,视作放弃。
由安吉县卫健局统一组织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合格线,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要求:报名对象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体检和考察根据总成绩,在拟培养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总成绩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采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考察由县卫健局统一组织,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培养对象名单,在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三天。

(六)签订培养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按培养计划,组织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培养对象签订定向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培养协议。因培养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从该服务站报名对象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替补对象,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培养对象。

四、学习费用

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其在中医师承培训班3年期间的师承经费、在校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及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1年试用期的住宿费和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标准为6万元/人,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相关费用由培养人先行支付,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服务满5年后补助剩余40%

五、就业与待遇

培养对象根据培养计划和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通过考试后列入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六、违约条款

(一)培养对象根据培养计划和要求,在规定年限8年内(从与卫生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开始计算)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自行承担,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二)培养期间中途退出、或未按培养要求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回定向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均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

(三)通过考试招聘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的事业人员,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视为违约行为,事业编制不再保留,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特殊情况经县卫健局调配的除外。

(四)培养和工作期间,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即视为违约,培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身体患病或服兵役以及其他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和完成工作年限的,不视为违约。

七、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面向基层开展中医师承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831号)及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培养对象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书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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