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巧背法律法规(48—50)
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备考征途中,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通往成功的重要基石。优路教育深知考生们的迫切需求,因此特别从“临考狂背50点”中提炼出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应急预案评审的背诵知识点。这些内容不仅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更是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安全管理要素。
考点 48: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治理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考点 4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考点 50:应急预案的评审
1.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通过深入学习和背诵“临考狂背50点”中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预案评审的知识点,考生们将能够掌握安全管理的核心要义,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优路教育始终陪伴在您的备考之路上,愿这份悉心准备的资料能够成为您考试成功的助力。加油,考生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