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安【临考狂背50点】法律法规(6—8)
随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脚步日益临近,考生们正紧锣密鼓地投入到备考冲刺中。为了助力考生们有序把握考试要点,优路教育精心打造了“临考狂背50点”系列资料。本篇特别聚焦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一重要科目,选取了三条核心考点,旨在帮助考生们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回顾与巩固关键知识,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考点 6: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现场检查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理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紧急处置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权。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考点 8: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在备考的紧要关头,每一分每一秒都显得尤为珍贵。优路教育希望通过“临考狂背50点”中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为考生们提供一份有用的复习指南。请考生们珍惜这段宝贵的复习时光,将这些考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灵活运用到考试中。让我们携手并进,在备考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共同迎接即将到来的考试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