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安《建筑施工安全》考点温习:事故调查结果(1)
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的考试中,"事故调查结果"的分析与理解是衡量考生能力的重要标尺。它不仅考验着考生对事故原因的深度剖析能力,也要求考生能够提炼调查结果,为后续的整改措施提供有力依据。优路教育深知此考点对于考生的重要意义,因此汇总了相关知识点,从调查结果的解读技巧到整改建议的提出,旨在帮助考生在考试中把握事故调查结果的要点,展现其知识素养。
第十章 建筑施工安全类案例
第一节 事故上报与调查
考点 2:事故调查结果(考频 5 次)
(一)事故类别(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掌握"事故调查结果"的分析与应用,是每位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技能之一。优路教育将继续致力于提供备考资源,助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不断进步,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展现自己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