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安备考《煤矿》夯基速学考点51-55
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煤矿安全》科目中,事故应急预案、上报时限、调查组织等都是考察的重点,本文重点总结了相关知识点,供考生复习查看。
考点 51: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20 )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 8 个步骤。
考点 52: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分类 |
综合应急预案 |
专项应急预案 |
现场处置方案 |
应急预案内容 |
1.总则 |
1.适用范围 |
1.事故风险描述 |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2.应急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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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响应 |
3.响应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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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期处置 |
4.处措施 |
3. 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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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期处置 |
4.处措施 |
3. 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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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保障 |
5.应急保障 |
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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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机总后响 |
适机专保置响 |
责事意处 |
考点 53:事故类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物体打击 |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
机械伤害 |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
高处坠落 |
指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冲击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
触电 |
电击、电伤、雷击,不包括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 |
淹溺 |
人体落入水中造成伤害的危险,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
火灾 |
由于火灾而引起的烧伤、窒息、中毒等伤害的危险,包括由电气设备故障、雷电等引起的火灾伤害的危险。 |
灼烫 |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 |
车辆伤害 |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
起重伤害 |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
中毒和窒息 |
化学品、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等危险。 |
火药爆炸 |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
瓦斯爆炸 |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
锅炉爆炸 |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锅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
容器爆炸 |
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
其他爆炸 |
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包括电气火花)发生爆炸的危险。 |
坍塌 |
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
冒顶片帮 |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
透水 |
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
放炮 |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
其他伤害 |
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
考点 54: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 2h 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
考点 55: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的组织(负责方)有: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希望通过以上考点的复习和总结,考生能对煤矿科目事故相关考点有更加详细的了解,洞察考试方向,准确把握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