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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安备考《煤矿》夯基速学考点36-40

2024-07-15 12:59

随着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2024年中安备考《煤矿》科目的考试内容也不断刷新,涵盖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知识点。对于考点36至40的学习,不仅要涉及理论归纳总结,更要理解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这些考点对于确保煤矿过程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第八章 机电运输安全技术

第一节 矿井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操作安全技术

考点 36:电气设备操作与停送电安全技术

(一)一般规定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停送电规定执行。

(2)井上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但机组电缆、装煤机、综掘机等的拖拽电缆除外),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

(3)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到所属配电室或分路总开关办理停电手续。

(4)执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是经考试合格,且有合格证的配电室值班员或本采区电钳工,其他人员禁止操作或执行停送电工作。

(5)在进行检修搬迁前,必须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合格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井下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其浓度在 1.0%以下时方准放电),并按规定要求安装短路接地线后方可工作。

(6)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下警告牌并送电,其他人员无权操作。

(7)掘进供电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与电、瓦斯与电闭锁。一台专用变压器只允许负担同一个采区内的 4 台局部通风机。专供系统必须专人负责,严禁随意停送专供系统,专供系统停电检修必须征得通风部门同意。

(8)为保证安全,局部通风机必须由通风人员开停。机电人员因检修需试机时要有通风人员在场配合,机电人员不得开停局部通风机,在任何情况下风电、瓦斯电连锁严禁甩掉不用。

(9)对于地面暂时不生产或不用的线路,必须从其供电的配电室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对于井下的采掘、开拓工作面不生产或不用的线路,必须将操作开关、分路总开关停电并加锁,但局部通风机不得停电。

(10)无论井上下,在检修或搬迁完毕后,必须对设备详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工作票,发出送电命令,即认为线路或设备已经带电,严禁再在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11)接受送电命令的人员必须清楚发令人的要求,不清楚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12)在井下任何巷道密闭墙之内,不得留有任何电气设备和电缆线,必须留时,需将密闭墙之内一切电气设备或线路可靠地切断电源,没有特殊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送电。

(13)在送电之前,地面降配电人员要详细检查工作票是否结束。井下地区电钳工要详细检查被送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是否有“三无”“失爆”问题存在,风电、瓦斯电闭锁是否正确,瓦斯浓度是否允许,否则禁止送电。


第二节 矿井供电三大保护及防爆安全技术

考点 37:矿井供电三大保护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统称为煤矿井下的三大保护。

(一)过流保护

过流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额定值,其故障有短路、过负荷和断相 3 种形式,保护措施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断相保护。

(二)漏电保护

当电气设备或导线的绝缘损坏或人体触及一相带电体时,电源和大地形成回路,有电流流过的现象,称为漏电。井下常见的漏电故障可分为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两类。集中性漏电是指漏电发生在电网的某一处或某一点,其余部分的对地绝缘水平仍保持正常。

分散性漏电是指某条电缆或整个网络对地绝缘水平均匀下降或低于允许绝缘水平。漏电保护是电网的漏电流超过某一设定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或发出警信号的一种安全保护措施。

(三)接地保护

接地保护是将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绝缘材料损坏后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即与带电部分相绝缘的金属结构部分)用导线与接地体可靠连接起来的一种保护接线方式。


第三节 运输安全技术

考点 38:刮板输送机安全技术

必须在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人行道一侧 2m 内各安装 1 套组合信号装置。启动前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发出信号,向工作人员示警,然后点动一次。如果转动方向正确,又无其他情况,方可正式启动运转。刮板输送机操作按钮布置在刮板输送机机头一侧并与信号按钮放置在一起。

禁止无信号开机,传递信号要求是“一声停、二声开、三声倒转”。禁止强行启动。一般情况下都要先启动刮板输送机,然后再往刮板输送机的中部槽里装煤,不得频繁点动刮板输送机,重载时必须先进行人工清理。掘进工作面在迎头进行爆破时,必须把电机、开关、减速箱、管路、电缆等保护好。不允许向中部槽里装入大块煤或矸石,如发现应该立即处理,以防损坏刮板链或引起飘链、掉链等事故。刮板输送机应尽可能在空载状态下停机,在生产过程中,要控制上煤量的大小,避免因堆煤将刮板输送机压死或引起断链条。

刮板输送机与转载搭接时要保证搭接高度在 0.3m 以上,前后交错距离不小于 0. 5m。防止煤炭堆积在链轮附近,被回空链带入中部槽底部。应经常保持机头、机尾的清洁,加装合格的挡煤设施。做好机道内浮煤清理工作。严格执行停机处理故障、停机检查制度,停机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警示牌。

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牢固可靠的压柱。压柱必须打在机头、机尾架上,严禁打在减速机、电机上,严禁使用单体或刚性压柱。压柱上方必须拴保险绳,防止压柱伤人。严禁在中部槽内行走,严禁乘坐刮板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发生飘链事故时,应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运行,处理飘链严禁在运行当中人力踩压或用工具撬、压。

刮板输送机的日常维护管理要做到“三平、两直、两无、四勤”:

三平:中部槽接口平,电机和减速机底座平,电机、减速机、液力联轴器在同一水平。

两直:机头、中部槽、机尾对直,电机、减速机中心线对直。

两无:无窜动、无扭曲。

四勤:勤检查、勤注油、勤清理、勤检修。


考点 39:《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8h 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4h 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三百一十四条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 1 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 1 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 1 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 1 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 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条(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 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 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 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 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 1 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 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二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 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五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七条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七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七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 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 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七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 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九章 露天煤矿灾害防治技术

第一节 露天开采概述

考点 40: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2)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执行“三联系制”也就是爆破区负责人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一次信号,确认警戒人员到达警戒地点,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撤出警戒区,设备撤至安全地带,然后警戒人员向爆破区负责人发回安全信号,爆破区负责人令起爆人员作起爆预备;起爆预备完成后,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二次信号,然后再向起爆人员发出起爆命令,进行起爆;起爆后,确认无危险时,爆破区负责人和起爆人员进入爆区进行检查,无问题后,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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