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

2024年中安《法律法规》备考之章节要点记背51-60

2024-07-10 09:27

在准备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时,精准地记背章节要点51至60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要点涉及一系列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合规性的基石。它们不仅包含了法律的基本框架,还涵盖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应用这些法规的要求。

 

考点 51: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60 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 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 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 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 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考点 52: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 确定费率的原则及费率的制定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率等情况在 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 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考点 53: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 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 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 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 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 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 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考点 54: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 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 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 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 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 55: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考点 56:工伤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 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 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57: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1.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 规定。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 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考点 58:安全责任★★

1. 承办者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 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 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考点 59: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 攀高、下蹲的作业。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考点 60:安全培训时间

培训人员

行业类别

初次培训

再次培训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金矿危化烟

48

16

其他行业

32

12

其他从业人员

金矿危化烟

72

20

其他行业

24

 


这些要点囊括了从职业健康到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要求,为考生在考试中取得佳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考生应通过不断的复习和练习,确保能够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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