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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安《法律法规》备考之章节要点记背41-50

2024-07-09 13:10

准备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时,对于章节要点的记背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要点不仅涵盖了安全工程领域的核心法律知识,还包括了实际应用中的法规要求,对于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合规性具有指导意义。以下是对章节要点41至50的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4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 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 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 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 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 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 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 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 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考点 4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 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

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考点 43: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 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 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考点 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 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 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 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 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 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考点 45:特种设备事故抢救及报告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 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2.事故调查与批复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点 46:特种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1

 

死亡<3 or 重伤<10

or 1 万≤直接经济损失<1000

3≤死亡<10 or

10≤重伤<50 or

1000 万≤直接经济损失<5000

10≤死亡<30

or 50≤重伤<100 or 5000 万≤直接经济损失<1 亿

30≤死亡

or 100≤重伤

or 1 亿≤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600 兆瓦以上锅炉 因故障中断运行240h 以上

600兆瓦以上

锅炉爆炸

3

 

500≤转移人数<1 万有毒介质泄漏

1万≤转移<5万人 有毒介质泄漏  

5 万≤转移人数<15万有毒介质泄漏

15万≤转移

人数有毒介质 泄漏

4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h 以上,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h 以上 12h 以下,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lh 以上 12h 以下的

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高 空滞留人员12h 以上的

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h 以上48h 以下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h以上的

5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考点 47: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


考点 48:预案的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 社会公布。

记忆方法 :金矿危建轨 + 人员密集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点 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 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记忆方法:民报官 1 小时、官报官 2 小时


考点 5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建议考生结合教材内容、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进行综合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同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解读,以确保所学知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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