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三色笔记考点解析(四)
随着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报名工作陆续展开,考生们对于《法律法规》科目的备考也进入了关键阶段。优路教育深知法律法规在安全工程师职业中的重要性,特别提供了三色笔记考点解析资料包,旨在帮助考生们更高效地掌握考点、避免易错易混点,并通过记忆技巧提升记忆和理解能力。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解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这些内容不仅是考试的重点,也是未来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
注意:红色代表重要考点(红色部分一定要掌握),绿色代表易错易混点(绿色部分是容易失分点),蓝色代表记忆技巧(蓝色部分辅助记忆)
【考点 1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记忆方法:金矿建危轨
【考点 12】擅离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①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②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③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考点 13】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通过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等考点的详细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依法行事,确保生产安全。优路教育希望通过提供这些精心准备的资料,能够帮助考生们在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并在未来的安全工程实践中,能够依法履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