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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速记(五)

2024-05-25 11:35

随着2024年初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临近,优路教育为考生提供了《法律法规》考点速记资料包。本文主要讲解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等重要考点,旨在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顺利通过考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了解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初级安全工程师必备的基本素质。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考点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以确保考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和生产稳定。

 

考点13: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 靠、岀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考点1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通过上述考点的学习,考生应能够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点。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考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也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考生还可以参考相关推荐资料,以便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优路教育将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学习资源和服务,助力每位考生成功通过考试,迈向职业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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