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

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管理》重要考点(十)

2024-05-20 14:56

随着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临近,考生们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科目的备考需求不断上升。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优路教育专门整理了该科目的重点考点,并将其编排成易于学习的格式。这些资料旨在帮助考生全面掌握安全管理的知识体系,深化对安全原理及其应用的理解,以便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以下是“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

 

考点 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人、管)

2.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物、环)

非矿山企业强制性检查项目

设备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客运索道、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防爆电器)

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矿山企业强制性检查项目

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

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

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劳保用品)

 

考点 2: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考点 3: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在备考《安全生产管理》科目的过程中,考生们需通过不断的案例分析和实地操作练习来提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这对于深化考点理解和提高解题技能至关重要。优路教育的课程辅导全方位覆盖了教材讲解、知识点阐述以及历年考题解析等内容,确保考生能获得全面的学习支持。我们真诚地祝愿所有考生能在考试中发挥出最佳水平,并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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