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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十五)

2024-05-16 17:46

随着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日期临近,考生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一科目的关注持续增高。为了帮助考生深入理解这一科目的核心内容,优路教育仔细梳理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以期为考生们在考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大纲,了解核心考点和考试要求。接着,通过优路教育提供的学习资料,深入研究各个章节的内容,掌握关键概念和原理。以下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考点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考点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及延期

 

内容 时间
企业申请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应于期满前 3 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有效期 3 年
本条例施行前已生产的需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办证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考点一:停产整顿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二:关闭煤矿的要求

 

违法事项 处罚1 处罚2 处罚3
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 日内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提请政府关闭煤矿 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或整改验收不合格 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  
1个月内 3次或者 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在准备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过程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要求考生对相关法条进行深入学习,并利用实际案例来强化理解和记忆。为了支持考生们有效地备考,优路教育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料和课程资源。此外,考生也应主动查询更新的法律法规信息,并参与讨论交流,以确保全面掌握考点,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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