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十一)
随着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具体日期定于10月26日和27日,考生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一科目中的关键内容需求日益增长。为了助力考生深入掌握这些核心考点,优路教育已经精心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旨在帮助大家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足准备。本文主要讲解“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包含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考点一: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行政处罚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二)查封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 | (二)划拨存款、汇款; |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
(三)扣押财物; |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冻结存款、汇款; |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 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其他行政强制 措施。 | (五)代履行; | (五)行政拘留; |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为类型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行政处罚 | 所有种类 |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的行政处罚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 只能够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行政强制措施 | 所有种类 |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外的强制措施 | 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 不得设定 |
行政强制执行 | 所有种类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考点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备考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过程中,考生们需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条进行深入研究,并借助实际案例来加强理解和记忆。为了支持大家有效地准备考试,优路教育将持续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课程资源。同时,考生们也应积极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并通过参与讨论与交流活动来确保对考点的全面掌握,从而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