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三
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中《法律法规》科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掌握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考生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规定的理解和应用。下面是生产经营单位被关闭的情形;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三个知识点的详细内容,请大家收藏。
考点七:生产经营单位被关闭的情形
违法行为 | 处罚 |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考点八: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要求 | 违法事实 | 法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导致发生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 | 处罚1 | 处罚2 |
未履行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未履行职责且逾期未改正 | 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停产停业整顿 |
未履行职责致发生事故 | 撤职处分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未履行职责构成犯罪 | 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履行职责致发生事故 |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事故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
较大事故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
重大事故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
特别重大事故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考点九: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主体 | 处罚事项 | 违法所得金额 | 处罚对象 | 处罚内容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出具失实报告 |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出具虚假证明、租借资质、挂靠 | 没有违法所得 |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 单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要深入理解这些知识点,不仅仅是为了考试本身,更是为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能够正确应用。更多考情资讯请关注优路教育—安全工程师,还可以获取备考资料和课程资源,以便更加系统和深入地复习这些核心考点。祝大家备考顺利,并在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