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安全工程师考试分为初级安全工程师和中级安全工程师,浙江省近日发布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为帮助各位初级安全工程师考生理解,浙江省对《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供各位初级安工考生参考。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9年1月25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
近几年来,我省企事业单位员工积极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报考人数超过8000人。目前全省经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6994人,这些人员分布在各行各业,为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生产经营主体庞大,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大量懂安全生产知识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今年以来,我们不断接到群众来电,咨询有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事宜,并希望尽快组织实施。这充分说明我省举办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必要的。
2019年4月1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应急厅〔2019〕43号),为我省开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制定的思路
制定《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依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二是根据我省资格考试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暂行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人事考试院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共同组织实施我省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明确考试科目。《暂行办法》明确,我省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同时对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考试滚动周期。《暂行办法》明确,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由省人事考试院颁发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明确变更注册类别要求。对一些通过考试已经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岗位调整,如何变更注册类别,《暂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类人员可以增报新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取得该专业科目成绩合格证明,作为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明确报考条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要求,《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不再增设新的条件。
(六)明确考试专业类别。国家统一分为7个专业类别;《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将专业类别调整为6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不含消防安全的其他安全),删除煤矿安全专业类别。
(七)明确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成绩认可有关事项。针对一些人在外省参加考试的情况,《暂行办法》对两种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在2年滚动周期内,不允许一年在省内考试,一年在省外考试的情形。对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二是在外省通过全部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来我省注册就业的情形作出规定,要求到我省注册执业的,还需要加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因为浙江省有很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浙江就业应当熟悉掌握。
(八)明确报考资格审查。在报考资格审查上,《暂行办法》严格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把资格审查放在申请注册时进行,报考过程免审查,改为个人承诺制,避免同一件事情进行两次审查。
《暂行办法》还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的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